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对室存声像档案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七十六条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第七十七条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十八条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第七十九条借阅声像档案原版一般限在档案室内,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十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声像档案。
实物档案归档制度
第八十一条实物档案是指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能反映集团公司历史真实面貌、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特定物品。一般包括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并颁发的各种锦旗、奖杯(牌)、奖状、证书、奖品;印信实物;在工作交往过程中对方馈赠的纪念品、一般实物资料等。第八十二条归档要求
1、实物档案按件归档,按颁发年度、类型和保管期限编号登记,填写实物档案目录。
2、各部门在获得实物后,应保存附随实物的文字材料、包装材料,准确记载所获得实物的时间、事由、赠予人、被赠予人等信息,保持实物的整洁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实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
第八十四条归档时间
各部门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集团档案室移交。
设备档案归档制度
第八十五条设备档案是指集团公司使用的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车辆设备、视听设备等自申请购置、使用至报废(或终止使用)期间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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