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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