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第十九条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矗
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第二十二条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受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中,为本征稽部门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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