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参与或者支持~、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1、打架、骂人,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2、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3、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征稽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九条处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给予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级机构的相应权限,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所级、科级单位有权给予本部门职员,警告和建议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必须报处审核、备案,处级单位有权根据所级、科级单位申报的情况,以及个人表现情况,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处级单位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职员撤职、开除处分,但必须报主管局备案。
(未完,全文共1813字,当前显示58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