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眩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晋升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征稽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根据征稽工作人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八)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征稽部门各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征稽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征稽部门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优化组合中不能胜任工作,离岗待业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
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征稽机关必须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安排工作人员岗位(退职位)。
征稽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九)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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