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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五十条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十三)申诉控告

第五十一条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五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四条征稽机构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征稽处负责征稽工作人员、所属征稽机构的全面综合管理指导工作。

县、区级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稽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征稽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励及辞退国家征稽工作人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公正、合理、团结、高效的原则实施优化组合的,予以批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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