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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