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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情况,现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查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所在地的市或区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带队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等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下同)。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工地进行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工。

2.事故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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