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院实施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确保我院教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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