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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