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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公安部门会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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