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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