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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