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管理,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制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实行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第三条凡在县境内镇、村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仍未批准立项者,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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