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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进我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xx】3号文件)精神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党员应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即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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