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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