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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