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9修订)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xx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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