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x合委〔2017〕x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镇、村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形式】督察工作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村为单元,由镇级河长牵头,村级责任单位包片,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镇领导担任,必要时可商请镇委、镇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市、县及地方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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