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方案
1.“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条件:
⑴岗位成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⑵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目标职责清晰明确,创建措施得力有效。
⑶成绩突出,示范性强,成为行业或系统学习的典范。
2.“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参与振兴吉林的伟大实践。
⑵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
⑶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⑷自立自强,拼搏进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巾帼建功”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⑴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⑵发挥本地、本部门优势,为妇女岗位建功、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效服务。
⑶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凝聚力强,女职工参赛热情高,活动效果好。
⑷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巾帼建功”活动顺利开展。
4.“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巾帼建功”活动高度认识、认真负责。
⑵积极协调,热情服务,以实际行动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
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活动有突破、有发展、有新意、有吸引力。
五、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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