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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乡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税收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积极性,推动全县财政税收提质提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湘阴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协税护税工作主体,协税护税范围适用于乡镇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税护税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配合税务部门所采取的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日常性工作范围,成立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第五条为便于乡镇税收征管,县税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授发委托代征证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代征辖区内乡镇级税收。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拔具有一定税收基础知识、勤政廉洁、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乡镇税收代征员,配合乡镇税收管理员搞好本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乡镇税收代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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