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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立项、审批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或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县、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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