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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乡镇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促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所依据财政法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和受县财政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四条乡镇财政监督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第五条乡镇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六条乡镇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下联动,分类监管原则。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和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努力实现财政监督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将财政监督贯穿于各项财政业务管理之中。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分类管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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