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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

作为法律职业,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一样,具有法律职业的共性,应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同时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当前,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0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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