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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为遏制市场交易中愈演愈烈的消费欺诈行为,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当立足于法律的层面,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维权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有机结合,构建立体维权体系,从而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

(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两项要件:

(一)须有消费者合同。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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