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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一、社会抚养费征缴概况社会抚养费征缴难不仅带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层面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差异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两年中,全市应征缴对象1573例,应征缴金额819.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452.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55.14%。荷塘区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区应征缴对象91例,应征缴金额88.96万元,实际征缴金额只有26.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29.6%。从该区五年征缴分布情况看,农村应征缴对象57例,应征缴金额53.5万元,实际征缴金额7.67万元,征缴到位率14.32%,城镇纯居民中应征缴对象25例,应征缴金额26.62万元,实际征缴金额12.33万元,征缴到位率46.31%,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缴对象9例,应征缴金额8.7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6.35万元,征缴到位率72.24%。在应征缴对象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有11例,申请执行金额14.96万元。可见,社会抚养费征缴在农村表现为“两多一低”、在城市表现为“两少一高”,即农村的征缴对象多、应征缴金额多、征缴到位率非常低,城镇、机关、厂矿的征缴对象少、应征缴金额少、征缴到位率相对高。

二、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原因

(一)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从历年积累的资料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相对滞后、法制意识淡溥、经济条件差的对象,特别是农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为典型,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农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类人群很少拥有积累和相当家财,甚至徒有空房一栋。违法生育子女对象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缴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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