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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款和“以资代劳”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收取。但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让农民承担“税外”负担和分摊公共品成本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1、农民的“税外”负担项目多、数量大。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20个省份,除了向农民收取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多数省份都收取了“两工以资代劳”款、“一事一议”筹资,且数量较大,仅“以资代劳”款就达154.8多亿元,相当于两税附加的近1.45倍。除此之外,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区还要农民交纳学生捐资助学款、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以及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从表2(附后)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a县农民承担的农业两税附加合计分别为1073.41万元、1068.24万元,“一事一议”筹款分别为1324.79万元、1296.62万元,“以资代劳”筹款分别为1232.12万元、1224.96万元,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筹款分别为859.57万元、906.83万元,服务代办费筹款分别为3271.71万元、3498.78万元。也就是说,a县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金3项合计数,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总数的3倍以上,同时,收取的服务代办费总数也是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的3倍以上。另外,该县村级组织还要负担计划生育经费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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