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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

(一)违法行为隐蔽性增强,查处难度加大。随着我们农业执法力度的逐年加大,我县违法分子的对抗性和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也逐年增强,违法行为由以前公开和半公开状态逐渐向地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展。尤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兽药店销售人用药的违法行为。几年前由于我们人员、体制、法律等多方面不健全的原因,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行为较为公开和普遍。但随着近年,我们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现在兽药店违法销售人用药基本是“不见买者,不上柜台”,我们查处的几起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案件都是接群众举报,而不是我们例行执法检查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跨区域性增强现在通讯发达,交通便利,一些违法分子充分利用我国农业执法体系还不健全,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协作通报制度还不完善的特点。将假劣农资的产、供、销等违法行为分散在不同地区进行,查处难度加大,即便查处一次,也难以从源头,从根本上进行彻底查处。

(三)农业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多为主体不规范,规模小,条件差,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我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多数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落后。形成这种状况有一定历史原因,就是以前我国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门槛低,获得准入的要求相对较少;另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对“三农”的重视,一部分单位看到兽药、饲料行业利润丰厚而新设立的。前一类单位,由于我国长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不高,所以一直在技术更新和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进展不大,并且,对抗执法的手段相对较多,多数属于故意违法;后一类单位则进入农资市场的时间相对不长而且仓促,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不多,多数违法属于无意或不知道违法。

(四)多数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我们每年都举办多期法律法规的培训班,但多数违法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仍然不强,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影响了普法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社会中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违法相对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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