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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实行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又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施好责任追究,当前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我们忽视。

一、责任追究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愿追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认为查处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是损害了单位和地方形象,影响了政绩。还有就是认为某领导干部虽然构成了失职错误,但由于“一贯表现良好、政绩突出”,功过相抵,因而不愿意追究其应承担的纪律责任。从而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上级的督办也试图回避,甚至还捂着、掖着。

二是不想追究。责任追究政策性强,量大,情况复杂,必须集中精力做大量细致的。而当前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提上平常的议事日程,图简单省事,不愿做具体,不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头上,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导致问题发生时各责任人相互推委,以致认为实施责任追究,费事劳神,搞不好自己还会陷入扯皮是非圈子之中,影响了自身的本职,不想去追究。

三是不敢追究。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担当改革开放的“绊脚石”的骂名,对应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网开一面;还有的认为实施责任追究得罪人,担心得罪了下级失选票,得罪了同级失和气,得罪了上级掉乌纱;还有一些自身不廉,对下属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害怕责任追究寻根溯源追究到自己头上,因此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人不敢追究责任,或充耳不闻,或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批评几句,或干脆直接包庇护短。

二、责任追究在客观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追究主体不明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这是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但这一领导体制由于缺乏强制性的保障措施,在运行上还存在一些缺陷,表现在有的牵头单位和职能部门分工不负责,挂名不干事,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造成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由纪检监察机关“独家经营”,导致责任追究的整体合力难以形成,影响整个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政策界限不明确。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落实责任制追究中注重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少,特别是对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事项,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导致难以追究个人责任,严重影响了责任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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