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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及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xx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和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x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x号)和《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布设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根据《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经开区高速环道以北,白沙大道、南站大道以南的那洪及金凯街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具体布设地点详见附件3;限制区域外(包含吴圩镇、明阳农场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布设数量不超过去年总数。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统一布设;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采取由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进行审核确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经开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设置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设施

(七)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的确定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先报名再抽签的方式确定;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审核确定。

(一)报名要求

1.本方案公示时间。2018年1月23日-1月25日在经开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3天。

2.报名时间: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3.报名条件:

(1)经营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证书。

(3)近1年内未被列入xx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个人)失信行为黑名单。

(4)近3年内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

4.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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