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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2013)xx法见字第081号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行的委托指派陈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贵行)与xxxx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林业)、郑xx、张xx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处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xx林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郑xx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借款借据》等共三笔借款的相应资料;

(三)、发给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

1、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3、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贵行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及理解适用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在内部研究应对债权处置作参考之用。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事实部分:

(一)、xx林业成立于2005年11月8日,公司住所地xx市南福路22号21幢1-4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0万元,后变更为4005.55万。依据贵行调查报告记载公司股东为郑xx、张xx两位自然人,但无公司章程体现。


(未完,全文共3336字,当前显示9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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