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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思考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而,代表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5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代表工作得到不断创新发展,代表作用日益发挥,但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笔者结合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谈点肤浅的思考。

一、当前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从马龙县的情况看,人大代表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一届比一届高,人大代表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如县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农民占了57.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5%。部分代表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不强,在审议重大事项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履职评议、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活动中,提不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基本上是审议不语、质询不会、建议不提,被戏称为“表决机器”、“三手代表”,难以高效地监督和推进政府工作;不善于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不能正确、客观地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替人民群众分忧解难。

(二)部分代表“代表意识”淡薄,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些代表仅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一些代表只把“代表”当成一种荣誉,他们对自己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的重要使命认识不足,联系选民不经常,调查研究不深入,反映民意不及时,参政议政不积极。特别是其中占相当比例的党政领导代表,由于他们同时兼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代表活动较少,常忙于本职工作和应付各种“中心工作”,履行代表职责不够,也有的是以种种借口推脱职责,只当挂名代表。

(三)对代表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代表缺乏履职热情。《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但《代表法》对于选举单位或选民如何监督代表、怎样处理不履行职责的代表,如何奖励认真负责履职的代表、由谁来负责组织选民监督代表和奖励代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督激励机制的不到位,造成了代表吃“大锅饭”:“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缺乏履职压力和动力。

(四)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还没有形成。从开展“三查(察)”的情况看,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平时忙于本职工作,除了开人代会很难集中起来开展大型活动。虽有不少代表意识强,很想为群众说实话、办实事,但是一张白纸的建议,一次会上的呼吁,往往是孤掌难鸣,不能形成合力。二是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现象突出,严重挫伤了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积极性三是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不畅通,尽管《代表法》对保障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做了原则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尽了很大努力,但代表知政不多的状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代表没有知政的条件和时间。一些单位和少数领导对代表行使职权缺乏理解,支持不够,造成代表履行职权遭遇阻力。致使一些代表认为:“代表执行职务难”,“代表活动无用”,直接影响代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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