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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和健全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年,为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性,我区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在扩大民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群众监督,强化干部工作主要责任人用人行为的责任意识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建立并实施了以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长3位干部工作直接责任领导为重点的干部工作公开评议(以下简称公议)制度,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

一、我区实施干部工作公议制度主要做法

干部工作公议是指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要素评判为基本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的一种活动方式。我区实施干部工作公议制度的主要做法是:

1、发挥公议主体的作用,体现公议的有效性。落实监督权,客观上要求把干部工作置于群众的视野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使群众能够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努力把规范群众监督与强化组织监督和引导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在公议主体,即公议人员的确定上,我们着重考虑三个特性:一是目标性,公议主体是公议客体具体工作的对象,区级层面干部选拔任用的对象主要是区管领导干部,公议主体应当由区管领导干部为主。二是代表性,公议主体需能较好地代表全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在公议中能比较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愿三是层次性,公议主体要能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关心、熟悉全区选拔任用的干部的基本情况。在实践中,我们将熟悉和了解公议客体的上级、同级或下级作为公议主体,分别选取了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区纪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副职、副区长、区政协副职、区级机关和街道机关全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作为公议的主体。在公议活动中,使公议主体能享有充分的主动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并能比较全面和如实地反映对公议客体的意见。

2、把握公议客体的界定原则,体现公议的针对性。实施干部工作公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公议这种形式来评价干部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干部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并督促纠正。我区在公议客体,即公议对象的确定上,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对象确定公议客体。党委书记是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长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具体工作,因此,区委书记和区委组织部长是公议的主要客体。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纪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负有主要监督职能,并拥有个体表决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有效评估监督机关和责任人的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我们将区纪委书记也纳入了公议客体。三是认识统一的原则,公议进行得如何,成效是否明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议的组织情况和参与者的思想重视程度。干部工作公议的客体均是区委领导,他们既是公议的对象,也是公议的主要组织者,因此,公议客体需有很强的民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思想认识上需高度统一,能够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坦然地接受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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