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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2011年)》(国发〔2011〕1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2011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要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2011年达到90%,2011年达到92%以上。

2.用两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其他各类未参保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和省、市、县(区)政府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市、县(区)政府对未纳入中央和省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

3.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20元不变,2011年提高到30元。

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2011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级达到70%至80%,县级达到60%至70%,县级以上达到45%;2011年,乡级达到75%至80%,县级达到65%至70%,市级达到55%至60%,市级以上力争达到50%。适当降低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

6.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2011年底出台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2011年正式实施;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首先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四种大病医疗需求,再逐步拓宽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2011年纳入统筹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不少于10种。

7.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对省政府列入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提高补偿支付限额。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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