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地、县行政区可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成立核查工作组织机构。
(三)实地核查承担单位与资质要求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成果汇总及相关综合工作;实地核查工作应通过招标、议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一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须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或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地质勘查和测量资质、有矿山地质测量经验的单位应予优先考虑。
九、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与机制保障
加强宣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消除矿业权人的疑虑。
统一部署。统一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建立全国协同作战的工作体系。国土资源部以文件形式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发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发文部署本辖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施的具体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告或通知的文件形式告知矿业权人。
政策法规保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可对核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矿产政策和法规规定开展,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实地核查工作任务的省份,取消其次年矿业权统一配号的资格;各省可视情况将矿业权实地核查与矿业权年检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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