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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