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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


(未完,全文共1559字,当前显示4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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