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周乾龙。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申请人收到贵院(2012)潭中法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或该裁决)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
1、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公司)与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龙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加工合同关系,而是采购合同,即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裁决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该裁决认定已安装使用涉案产品1133件,以及认定涉案产品用于湘钢5米宽厚板,毫无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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