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上诉状
上诉人:尚xx,男,汉族,住址:海城市,联系电话:139412xx05x。
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同斌,该院院长。医院地址:海城市东关委四组2号,联系电话;3199052。
被上诉人:陈**,男,身份证号21010219581111****,蒙古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外科医师,住址:**省**市**区**街胜春仓**号1-1-3.
上诉请求
1、撤销**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的损失284645.18元。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不清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手术与脾破裂无因果关系错误。被上诉人手术操作不当造成上诉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进而脾摘除,理由如下:
1.1上诉人入院前、入院时、第一次直肠癌手术前,未有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1.2上诉人于2012年12月9日接受直肠癌手术治疗,手术中触及到上诉人的脾脏,有第一次手术记录为证。
1.3上诉人术后第3天感觉腹腔胀痛,难以忍受,被上诉人医师给杜冷丁止痛,术后第四天,胀痛加剧,血压测不出,第二次紧急手术,术前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术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切除脾脏,有二次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医嘱单等为证。
2、一审判决对第二被上诉人陈春生超过执业地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未予认定,以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显然是错误的,正因为第二被上诉人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属于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应该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陈春生是否有资格在第一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是涉及到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一审判决予以回避,显然是在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3、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病历书写混乱,在时间上存在矛盾的定性错误,实际是伪造病历,病历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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