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细则
根据区纪委《关于开展创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活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示范村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建程序
按照“分级认定、层级管理”的创建工作原则,分级创建市、区、镇三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对示范村的评选和考核,由区、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在每个镇(街道、开发区)评选2-4个行政村作为区级和镇级示范村,区级示范村每年创建评选30个左右,并择优向市推荐10个左右作为市级示范村。创建工作程序为:
(一)村级自评。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所有行政村都对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交自评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村基本情况、开展创建示范村活动以来的主要工作和经验做法等,要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要有具体事例,1500字左右。
(二)镇级推荐。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标准条件进行初核筛选,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填写《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呈报审批表》(详见附件),研究确定镇级示范村,并择优向区推荐。
(三)区级评选审定。由区纪委对镇级推荐的单位进行评选及实地考核,提出市级示范村评定名单报市审核,研究确定区级示范村。
(四)市级考核复审。市对区里上报的评定名单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市级示范村并进行考核复审。
(五)社会公示。将评选和复审的市、区示范村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区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对复审公示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
二、创建标准结合《实施办法》中八个方面的要求,市、区两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实行百分制达标,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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