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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

(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诚信纳税、合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纳税凭证管理

第2条税务证书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纳税人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副本。

2)税务登记证的年度审核表。

3)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及换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

1)出口企业登记表。

2)出口企业供货资格证书。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年度检查、变更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度审核,需提供的审核资料。

1)出口退税登记表。

2)出口退税登记证。

3)出口退税税员证。

4)其他相关资料。

第3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损毁、遗失及出租。

(2)税务登记证原件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

(3)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由财务部会计主管签收并存放。

(4)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件,并对登记证书进行复印时,需填写申请书,交由财务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印。

第3章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4条由财务部指定的专人才有资格进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5条购买专用发票时,凭ic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ic卡读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6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第7条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按票取得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8条每月×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下,逐项录入,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目表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9条每月×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进行数据备份,将防伪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保税,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0条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第4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11条增值税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每月×日之前,登录相关地区的国税网站进行保税,定期送交纳税申报书面报告至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需提交的相关报表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

(2)出口退税货物明细申报表。

(3)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12条土地、房产税于每月×日前进行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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