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陈义和
问题的提出
自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这个词语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由于恐怖活动的跨国性发展,“反恐”活动也从国内走向国际,体现出恐怖主义对一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重大影响。就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恐怖主义的发展往往与宗教极端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宗教活动背离法律调整的结果;反之,法律的调整则是避免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保障。
在考察外国法律发展史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古代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世界范围的,这尤其体现在具有较长古代文明史的亚洲和欧洲。
印度教及古印度法
印度教及古印度法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界定:从时间上看,一般认为印度教产生于公元前20世纪,而古印度法则产生于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并存续至公元7世纪。从空间上看,其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及尼泊尔的部分地区。在古印度法和印度教的关系上,古印度法即上述时空条件下的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在古代印度,宗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宗教规范及典籍发挥了社会生活规范的作用,法律也需要借助于这些宗教规范得以存在和表现。具体而言,古印度法的渊源由三类规范构成:其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其二,佛教类。其三,其他渊源。古印度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印度国王以宗教名义发布的诏令也是引渡法的重要渊源。这些诏令之所以要以宗教的名义发布,是因为在古印度宗教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需要借助于宗教来获得权威并发挥其社会规范的作用。
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
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原始氏族开始解体,部落战争使整个半岛处于极度混乱状态。穆罕默德(公元570年至632年)在批判地继承阿拉伯各部落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基督教的基础上创建了伊斯兰教,在阿拉伯统一国家建立以后,伊斯兰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其教义也随之变成了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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