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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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