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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于不太严格的内部监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导致仲裁实践中难以把握,许多仲裁机构使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许多争议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的受理范围中为由,对这些争议不予受理。

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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