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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987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或者依靠政策和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时代。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参差不齐。就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试图就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瑕疵,作如下探讨,以求得同仁赐教

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体系较为混乱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二是其他单行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的这个法律表现形式持续时间较长,内容较多,从“文革”前的司法解释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前后冲突较大,内容不够系统

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具体制度,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但是,从上述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繁杂,缺少统一、完整的体系,内容明显带有一种发展的痕迹,致使人们很难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法律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应当是基本法的内容统帅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司法解释围绕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现在的实际情况却表现出如下特点:

(1)基本法的内容粗疏,规定的内容滞后、缺项

《民法通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第119条。在这个条文中,一是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用这样简单的条文表达十分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二是规定的赔偿项目缺项。在这个条文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仅仅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只有5项。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执行的赔偿项目高达十几项,尤其是关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则完全没有规定。这些规定的赔偿项目,都是最为原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随着法制的不断深入,对人权的保护也不断完和各行其是之嫌。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死亡者的赔偿是赔偿抚恤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同样的赔偿项目却称为“死亡赔偿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规定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一规定仅仅体现在消费领域造成的人身损害,对于其他场合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适用,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明确的解释。

2、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过于显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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