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张文忠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包括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各类专业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反映为集体所有权,是指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集体所有权有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集体法人单独所有两种主要形式。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采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法人所有权的形式。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采取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各级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所有者权益1579亿元,其中供销社资本756.7亿元。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供销社改革发展最根本的问题。
一、供销社集体财产法人所有权的现行规定
《物权法》对城镇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各类专业集体所有财产作出规定,由于各类专业集体所有权和城镇集体所有权都采取法人所有权的形式,因此,《物权法》关于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属于本集体的规定,其法理适用于各类专业集体所有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行使集体财产权的主体是“本集体”,对供销社集体财产来说,供销社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所有。那么,供销社的“本集体”指哪些组织。“本集体”的成员是谁。“本集体”的所有权代表是谁。“本集体”对外投资的出资人、出资人代表是谁。对这些问题从现行政策的层面作如下分析。
(一)供销社的“本集体”指哪些组织。
供销社的“本集体”指哪些组织。《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从上述表述来看,作为供销社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本集体”:一是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二是指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不包括按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也不包括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的公司制企业。
(二)供销社“本集体”的成员是谁。
供销社“本集体”的成员是谁。《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从上述表述来看,一是基层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都是基层社本部的入社农民,集体指的是入社农民集体;二是县联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指的是基层社,集体指的是各个基层社集体;三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指的是下一级联合社,集体指的是各个下一级联合社集体。
(三)供销社“本集体”的所有权代表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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