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法治国家公民诉讼权宪法化和国际化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了公民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诉讼和司法制度之设计与改革应对公民诉讼权予以关注。文章对诉讼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初步界定,并探讨了公民诉讼权宪法和司法保障的具体机制。
【关键词】诉讼权/宪法保障/司法保障
在20世纪的世界法治发展史上,一个应该受到关注却并未获得中国学者充分注意的现象是公民诉讼权的确立与发展。综观法治发达国家之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公民诉讼权为不少国家关注与保护,构成多国司法制度设计与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
显然,对于这样一项具有普适性的权利及相应之运作实践,中国学者没有理由予以忽视,尤其就中国司法改革的进路而言,不管司法程序打造如何,如果公民无法迅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那么,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诸多努力都将枉费。有鉴于此,探讨公民诉讼权的有关问题并以此评价中国司法制度的利弊得失,进而研究改革之路径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诉讼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诉讼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对公民的诉讼权,多国宪法和国际法律文件均自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尽管在翻译和讨论时有不同的表述和话语,如“接受裁判权”、“接近法院的权利”(注: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律师之任务》,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86页。)、“接受法院审判权”(注: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公正审判请求权”和“程序保障请求权”(注: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有的则简单化为“起诉权”(注:说其简单化,是因为这一界定忽略了上诉权、再审请求权及作为被告的公民之应诉权、反诉权等启动或参加司法程序的权利。),但整体来看,采用“诉讼权”这一表述较为科学、简洁,表明了这一权利的核心和实质内容——公民要求启动诉讼程序、参加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意见陈述权、辩论权、辩护权、提出证据权、诉讼进展知情权均不在本文提出的诉讼权范畴内。因为,正如上文所言,诉讼权重在公民启动或参加司法程序,公民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则不具此一特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程序的保障”和“程序权保障”是有区别的:“程序的保障”是指“保障走向法院、接近法官之机会、权利(司法制度使用权、程序参与权)”;“程序权保障”则是“在起诉以后之诉讼程序上或特定非诉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在法官面前充分陈述意见、辩论及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注: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律师之任务》,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88页。)当然,诉讼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无诉讼权,则不能保障公民接近法院、使用司法制度,它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前提;但只有诉讼权的保障而无诉讼权利的保障,公民就无法充分参与诉讼,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诉讼权保障之目的最终也不能实现。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诉讼权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法律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存在于各个诉讼领域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刑事诉讼都存在着对公民诉讼权的保障和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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