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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

一、前言

近年来,对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整理,搜集到一些过去很少被人引用的文献史料,特别是从《民立报》上发现一篇孙中山的重要复信,从而深感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法制建设,十分重视。上自大总统和参议院,下至各部局的行政首脑,以及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各界人士,不仅政治热情很高,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因而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和议政活动。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尽管处在紧张的战争环境和“南北议和”的特殊条件下……

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规,范围很广泛。按部门分类,大体上可分为军事行政法规、内务警政法规、教育法规、外事法规、财政金融法规、经济管理法规、交通邮电法规、司法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地方政权的法规。上述各行政法规,都值得进行系统研究。本文着重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法规,进行简要考察,以便有所启示,从中吸取某些可资借鉴的东西。

二、司法部的组织法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页。)。1912年1月发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注:《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1月31日第3号。)规定,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次长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同时规定司法部长的职责是:关于民事、刑事、非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以后在《中华民国各部官职令通则》中,又重申上述规定。

司法部于1912年1月成立。部长伍廷芳,次长吕志伊。依照《司法部官职令草案》(共5条)的规定,司法部内设置承政厅和法务司、狱务司两司,设有秘书长、秘书、参事、司长、签事、主事、录事各职员。后来参议院通过了《司法部官制》(7条),规定了司法部总长及承政厅和各司的职责,以及各类职员的定额。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部分职细则》,具体规定司法部各厅、司所属各科及各类职员的分管事项。使司法部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一目了然。

(一)承政厅的组织与职责

承政厅设有秘书长、参事、秘书及六科。

秘书长,承部长之命,掌管机要文书,并总理承政厅事务。参事,承部长之命,掌理审议及草拟稿案事务。秘书,承上官之命,分掌承政厅事务。承政厅内设以下6科:

1.铨叙科掌全国法官及其他职员之考试、视察、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之身份名籍等事项

2.经画科掌全国审判厅之设置、废止,审判管辖区及其废更事项

3.统计科掌调制全国审判厅民刑诉讼案件及监狱之统计事项

4.稽核科掌稽核全国审判诉讼费用、罚金及没收物品等事项

5.文牍科掌理一切公牍函电事项

6.交涉科掌理华洋会审,及犯人引渡,并其他涉外事项

以上各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由部长酌定。

承政厅内设置下列事务官。(1)庶务官,掌本部厅司各庶务,掌理一切夫役人等事务。(2)会计员,掌收支本部金钱事项。(3)收发员,掌收发本部文牍事项。(4)监印员,掌保管及启用本部印章事项。

(二)法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法务司设司长1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务。设立以下4科:

1.民事科掌全国民事诉讼,及非诉事件之报告存案事项

2.刑事科掌全国刑事诉讼,及报告存案事项

3.户籍科掌全国户籍之报告存案事项

4.执行科掌赦免、减刑、复权及执行死刑事项

(三)狱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狱务司设司长1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务。设以下3科:

1.经画科掌全国监狱之设置,废止及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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