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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正确认定

孙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将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赋予职代会(全体职工),但“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正确认定确是用工单位目前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一旦认定错误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这其中最严重也是用工单位最不愿意看到的,劳务派遣员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状况。

笔者在写本文前查阅了国内劳务派遣的相关书籍,但要找到将“辅助性”工作岗位分析的比较明确的确还没有看到,唯一具有指导性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着《劳务派遣制度解读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3月第一版)第41页解释:“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保安、保洁、炊事等后勤服务岗位等。”

从这一论述可以看出能够涉及“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只是后勤服务岗位这一范围。而涉及公司业务的生产、销售、管理、行政部分工作岗位是不能纳入“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范围。从论述可以看出“辅助性”工作岗位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辅助性”工作岗位与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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