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
一、案情
2000午4月,某经济开发集团公司(国有公司)出资700万元,某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含被告人王某出资35万元),成立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置业公司)。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派王某担任置业公司董事,后经置业公司董事会选举,王某任副董事长,并被聘为该公司总经理。2001年8月,置业公司进行改制,全部股权由王某及置业公司工会出资构成,其中王某个人出资为560万元,占公司总资本70%;置业公司工会出资240万元,占总资本30%。
2001年3月,王某利用担任置业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趁公司改制之机,通过某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虚列了两个居民小区改造人工材料费决算表,共计人民币100372元,在改制时追加该款项为工程成本。2001年8月公司转制之后,王某让该建筑安装公司虚开工程结算发票,并通过他人帐户领出部分现金,从而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100090元。
二、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王某侵占公司财产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受国有公司的委派到置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其在公司转制过程中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任职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系经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决定的,且其本人系置业公司的股东,并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管理监督职权,不属于受委wp,事公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转制过程中侵占置业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释疑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具备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主体身份要件,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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